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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命名要求整理
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私募基金命名要求整理

一、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时命名要求有哪些?

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例如:海南X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南XXX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私募基金公司发行产品命名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后发行产品会有诸多条件要求,并且十分严格,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注意命名要求。

1、新老划断原则

命名新规自201911日起施行,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予以执行。

2、适用对象: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其中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设立日期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

3、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蕞低收益。

4、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5、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6、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

7、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8、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此外,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明确指出: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清单说明中指出,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注意,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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