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募集完毕备案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募集完毕备案须关注要点如下: 关注管理人初次提交基金备案的时间是否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1)契约型基金关注投资者是否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2)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关注投资者是否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登记确权,关注投资者是否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与《备案须知》第十条的规定一致。
AMBERS系统产品备案模块中“募集完成日”字段:1)基金有托管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资金到账通知书载明的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日期;2)基金无托管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财产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
如未备案前首轮实缴资金无法到达基金财产账户,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募集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有多个打款日期的,以终末一笔打款日期为准。 基本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规定一致。
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20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关注是否上传以下材料:1)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备案基金的说明;2)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的需上传基金成立以来的资金,以及投资标的确权信息(如有)。 协会目前并不赞同先投后募,但如确有合理的商业原因并能提供前述材料的,一般不会影响该基金的备案。
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登记成立日早于基金成立日6个月以上的,关注是否上传合伙企业或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说明,历史沿革说明需包含历次合伙人/股东变更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过早设立私募基金的实体未必是好的商业安排,协会将会关注其历史沿革。
合规要点: 管理人委托募集的,需要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签署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此外,管理人委托募集的,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其依法承担的责任。 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向AMAC进行备案。
二、基金募集流程
1. 有限度的公开宣传 有别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的、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投资基金,它的私募属性决定了其不得对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尽管如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自身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AMAC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不可以公开宣传拟募集的私募基金产品。 可以公开宣传管理人的信息和过往业绩,但不得宣传。
2. 特定对象确定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相关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可以采取线上方式,也可以采取线下方式。
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投资者推介任何私募基金产品。
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后再次向该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要重新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