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开曼私募基金简介
(一)法律监管不同——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辨析
根据开曼投资基金监管法律的不同,开曼将投资基金区分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和私募基金(Private Fund),共同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为投资者是否具有主动赎回基金权益的权利,共同基金的投资者有权主动赎回基金份额,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不得主动赎回基金份额。
在法律监管上,共同基金主要受《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s Act)的监管,私募基金则主要受《私募基金法》的监管。在《私募基金法》生效以前,两者的监管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开曼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领域散落在各个零散法律和法规中,而共同基金相较私募基金而言,需要向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下称“CIMA”)注册、登记或申请牌照、满足持续合规要求;在《私募基金法》生效后,两者在监管要求上也逐步趋同,私募基金也需要向CIMA注册并满足持续合规要求。
在监管法律中,《共同基金法》明确定义了共同基金的权益(equity interest)可由投资者选择赎回或回购[1],而《私募基金法》明确定义了私募基金的权益(investment interest)不得被投资者选择赎回或回购[2]。基于前述差异,共同基金对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和估值性要求更高,私募基金则适用于流动性较低、需有一定持有期限的和长期价值的资产;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在实践中均可能设置一定的封闭期,但是封闭期结束后,私募基金权益的赎回仍由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或董事或其他决策机构决定,因此,业内通常将共同基金称为开放式基金(Open end Fund),将私募基金称为封闭式基金(Closed end Fund);为避免概念混淆,以下将仅援引开曼监管法律项下的名词“私募基金”概念。
(二)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在开曼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常见的组织形式包括豁免有限公司(exempted company)、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下称“有限合伙企业”或“ELP”)、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以及单位信托(unit trust)等;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和豁免有限公司下属类别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下称“SPC”)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1)豁免有限合伙ELP
ELP与境内的合伙企业类似,本身并无独立的法人资格,ELP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下称“GP”)对ELP有天然的管理职权并为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者对ELP形式基金的投资方式为认购ELP的有限合伙份额并成为ELP的有限合伙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对ELP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ELP运营的主要依据有限合伙协议以及GP的管理,开曼《豁免有限合伙法》(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Act)对有限合伙协议给予了极大的契约自由,但GP仍须遵守为ELP之利益而善意行事,这一义务不得通过合伙协议进行限制和修改。
(2)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
再者,从投资期限来看,私募基金一般投资期限较长,可能为3-5年或更长时间。而风险投资基金则更注重短期回报,其投资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因为它们主要投资于初创企业,希望在企业快速成长并上市后迅速退出。
此外,在投资方式上,私募基金一般采用杠杆式投资,即利用借款增加投资本金。而风险投资基金则一般不采用杠杆式投资,而是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
最后,从投资门槛来看,私募基金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人士,投资门槛较高。而风险投资基金则更注重创新创业和个人投资人的参与,投资门槛相对较低。
,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在投资对象、风险、投资期限、投资方式和投资门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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