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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股权如何成立自己的私募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12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私募基金股权如何成立自己的私募公司


2:管理费支付时间

管理费支付时间有很多选择,虽然参照标准不同,但是时间差别不大。其中以年度收取较为普遍,也有按照半年度或季度收取的情形。

(1)、参照基金成立日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开始计提。

(2)、参照初次交割日/实缴出资日

合伙企业应当在初次交割日后的10日内以及之后每个收费期间开始后的10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支付该收费期间内的管理费。

(3)、参照日历年度首日(1月1日)

....其后于每日历年度的首日起算的十日内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

(4)、参照对外投资日

第1笔管理费应于合伙企业初次对外投资之日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并支付,以后每年在当年同日之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管理费。

(5)、参照缴付出资日

初个支付日为普通合伙人发出的首期款缴付出资通知中列明的“到账日”,之后各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在各收费期间开始的第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6)、直接列明支付日期

管理费的支付日为每年的X月X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提前至此日前近一个工作日....末个管理费支付期间为合伙企业解散日所在的日历年度之首日至合伙企业解散日。

(7)、参照“合理期限”安排支付

有限合伙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应于实缴出资日后合理期限内向管理人支付因本次实缴出资而缴纳的管理费。

(8)、约定支付先后顺序

管理费应先于合伙企业的分配收入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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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四)季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五)年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 基金的财务情况;

(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六)重大事项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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