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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代办中国私募基金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私募基金备案保壳是指在私募基金备案完成后,为了保持备案状态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备案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发行产品,否则备案将被注销。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在备案后能够及时发行产品,以保持备案状态。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与券商、期货资管等渠道合作发行产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寻找投资者等。

私募基金发行、私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备案保壳是私募基金运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这些环节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同时,也需要积极寻求合适的合作伙伴和渠道,推动基金的发行和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私募基金发行和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是私募基金业务中紧密相连的三个环节。

首先,私募基金发行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产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管理人需要编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明确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并确保这些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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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原则上,协会禁止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高管人员兼职;如确有必要兼职的,应当说明兼职合理性,且须同时符合“非关联机构”、“非冲突业务”、“兼职人数不超过1/2”的要求。兼职的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三)竞业禁止

根据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的规定,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其中,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三、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将申请机构诚信信息的核查范围延伸至其高管人员,并进一步明确核查方向、强化核查标准,细化了诚信信息填报内容,加强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根据该规定,对于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此外,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将构成不予登记情形;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聘或更换高管人员时,应避免其存在上述重大失信记录,尤其需注重其在近一年内未曾担任过不予登记的其他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



四、高管人员的工作经验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从工作年限与工作内容两方面,明确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并进一步突出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的工作经历要求。无论是证券类还是股权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须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同时,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及高管人员岗位性质的区别,协会对高管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又具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五、高管人员的PRO能力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旧版《登记材料清单》中关于高管人员PRO胜任能力的概括性要求进行了具体解释,分类细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PRO能力材料内容。以下是新旧版《登记材料清单》对高管人员PRO能力规定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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