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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迁址北京的私募基金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18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私募基金迁址北京的私募基金公司


首先,公司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是必不可少的,这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这些文件用于证明公司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其次,关于基金本身的信息也需要详细提供。例如,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这是基金设立和运作的基本法律文件,详细描述了基金的结构、运作方式、投资策略以及各方权利和义务等。此外,招募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也是必要的,它们分别用于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基金的基本情况和揭示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

再者,涉及投资者和管理人的相关信息也需要提供。例如,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和出资证明,以及管理人的身份证明、从业经历、资质证明等。这些文件有助于证明投资者的合法性和管理人的专业性。

此外,还需要提供基金运作的相关文件,如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和财务报告,以及基金托管的情况等。这些文件反映了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合规性。

最后,根据的监管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文件和资料。这些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建议在备案前仔细查阅的监管政策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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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私募基金其他合规要求



(一)董事合规要求



根据《对



根据《董事注册和牌照法》(Director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Law),暂未要求私募基金的董事向CIMA进行董事注册登记。



(二)开曼基金反洗钱合规



开曼群岛于2015年出台的《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并在之后陆续颁布一系列的相关修订案(以下合称“《反洗钱条例》”);自2017年10月2日更新的《反洗钱条例》中,扩大了原本对“相关金融业务”范围的认定,即任何在开曼群岛开展“为他人提供基金或资金的投资、行政管理或(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都被纳入适用范围,开曼私募基金自此开始适用《反洗钱条例》并需要符合反洗钱体系下的合规要求。



(1)建立并维护反洗钱/反恐融资系统及计划



根据《反洗钱条例》的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并维护一套反洗钱/反恐融资系统及计划,覆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风险评估方法、打击洗钱/融资的内部政策、程序及控制措施,包括适当的合规管理安排、识别相关人士、记录存档及内部报告等系统。



(2)任命反洗钱官员



根据《反洗钱条例》的规定,开曼基金应当任命反洗钱合规官(下称“AMLCO”)、反洗钱报告官(下称“MLRO”)和反洗钱助理报告官(下称“DMLRO”,与AMLCO和MLRO合称为“反洗钱官员”);反洗钱官员应当由自然人担任,其中AMLCO和MLRO可由同一人担任。AMLCO充当相关监管机构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联络人角色,监督基金实施反洗钱措施且符合新反洗钱条例;MLRO与DMLRO职责类似,主要是履行制作、保存、核查反洗钱报告并向CIMA递交反洗钱报告记录,DMLRO需要于MLRO不在的时候履行报告官职责。



(3)私募基金的反洗钱合规义务履行



《反洗钱条例》规定,可以将特定的反洗钱义务外包(比如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职责)给相关机构,由相关机构派相关人员来担任反洗钱官员。实践中,私募基金的反洗钱措施的具体实施,通常包括《反洗钱条例》的要求,自行准备相应的反洗钱手册,或适用基金行政管理人的反洗钱标准和程序,或聘请相关第三方机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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