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承诺函。
机构基本资料,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有)、管理人的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如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募集规模证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
请注意,私募基金备案是一个复杂且耗时的过程,公司成立后还需要办理开银行账户、实缴注册资金、核税种等事宜。同时,协会要求申请备案的单位为员工缴纳,通常要求连续缴纳三个月。
最后,私募基金备案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备案前,建议详细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或者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财务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五)不得实施过度激励: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2)递延周期不足3 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七、信息披露完整性
(一)一般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募集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应为母子基金、应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交割日事项(如有);
(5)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 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其他事项。私募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 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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