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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的代表法人变跟
发布时间:2024-04-26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私募的代表法人变跟


其次,私募基金备案制度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备案制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使投资者能够更地了解基金的情况,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此外,备案制度还降低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者的信心,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私募基金市场。

再者,私募基金备案制度促进了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备案制度使得私募基金行业更加规范,有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同时,备案制度也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鼓励其创新产品、提升服务质量,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然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的实施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挑战。例如,对于一些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备案制度可能增加了其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此外,备案制度也可能导致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无法满足备案要求而退出市场,使得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总之,私募基金备案制度的实施对私募基金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提高了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需要关注备案制度可能带来的挑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
私募基金备案制度实施对私募基金确实存在一些潜在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来自于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以下是对这些潜在风险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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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原则上,协会禁止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高管人员兼职;如确有必要兼职的,应当说明兼职合理性,且须同时符合“非关联机构”、“非冲突业务”、“兼职人数不超过1/2”的要求。兼职的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三)竞业禁止

根据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的规定,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其中,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三、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将申请机构诚信信息的核查范围延伸至其高管人员,并进一步明确核查方向、强化核查标准,细化了诚信信息填报内容,加强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根据该规定,对于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此外,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将构成不予登记情形;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聘或更换高管人员时,应避免其存在上述重大失信记录,尤其需注重其在近一年内未曾担任过不予登记的其他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



四、高管人员的工作经验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从工作年限与工作内容两方面,明确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并进一步突出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的工作经历要求。无论是证券类还是股权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须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同时,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及高管人员岗位性质的区别,协会对高管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又具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五、高管人员的PRO能力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旧版《登记材料清单》中关于高管人员PRO胜任能力的概括性要求进行了具体解释,分类细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PRO能力材料内容。以下是新旧版《登记材料清单》对高管人员PRO能力规定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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