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基金落实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有关情况
一、结构化产品合规性:结构化产品不应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 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产品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2. 未对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3. 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4.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3 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2 倍;
5. 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产品投资标的,结构化产品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6. 结构化产品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7. 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四、经济实质法要求
开曼群岛的《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 Act)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多次修改(下称“《开曼经济实质法》”),2021年6月30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TIA发布了3.1版本的《开曼属地流动性活动经济实质指引》(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下称“《经济实质法指引》”,与开曼经济实质法合称“开曼经济实质法规”)。
(一)常见私募基金在开曼经济实质法规项下义务
《开曼经济实质法》要求“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y)均须按照开曼经济实质法规的规定呈交经济实质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下称“ESN”),而所有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y)的“相关实体”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4]并作出经济实质申报;其中相关业务指银行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总部业务、控股公司业务、业务、知识产权业务、或航运业,但明确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相关实体包括根据开曼《公》注册的公司(但不含开曼当地公司)、根据《有限责任公》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限合伙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在开曼以外成立并依据开曼《公》注册的公司,但明确不包括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或非开曼税务居民实体。因此,私募基金中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不属于上述相关实体的范畴,不适用《开曼经济实质法》,而SPC形式的私募基金作为相关实体,则应履行ESN义务。但于2021年6月30日颁布的《经济实质法指引》,将ELP也纳入了相关实体的范畴,则意味着ELP形式的私募基金也需要履行ESN义务。
(二)ESN义务
《经济实质指引》明确了相关实体需要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TIA提交ENS以履行通知义务,ESN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其是否正在从事相关业务;
(2)如其正在从事相关业务,其是否为相关实体;
(3)如果是从事相关业务的实体并且是开曼境外的税务居民,需提供相关信息;
(4)如果是从事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提供财务年度的终止日及负责向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供信息的人士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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