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私募基金股权服务快速高效服务
发布时间:2024-05-28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特殊风险揭示:在信托计划向委托人进行风险揭示时,信托计划还应向委托人、客观地揭示信托计划在基金层面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无法从基金退出或延期退出的风险、基金备案失败的风险、信托计划未能向基金及时缴付出资的违约风险,以及信托公司在基金的登记中将代为信托计划登记为基金的合伙人或股东并代持相应的基金份额等风险3。 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即使在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个别股票或债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较差,这可能会影响私募基金的买卖操作,增加成本4。 客户大额提取风险:在私募基金运作期间,可能会遇到客户要求大额提取基金资产的情况,这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收益水平4。 杠杆操作:基金过度使用借款进行投资可能会增加流动性风险,因为在市场不利时,可能难以偿还债务,导致流动性问题1。 投资策略和持仓结构: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持仓结构也会影响其流动性风险,例如长期投资策略可能会限制短期内的流动性4。 股东穿透披露的要求:对于IPO企业的股东,除了“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之外,应查尽查、应穿尽穿。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中存在信托计划,在该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IPO上市或者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尽管可能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仍可能面临严格的穿透披露要求和人数合并计算的要求3。 实缴出资能力要求: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应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如信托计划为拟备案的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提交备案时该信托计划未募集完毕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计划在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再继续募集资金的,此类行为不符合基金备案要求3。 核心提示:私募管理私募基金,, 刚发布的文章 |
新闻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
站内搜索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