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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对公司的合同管理有要求吗?
发布时间:2024-12-25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登记和备案对基金的申购赎回规则有规定吗?
登记和备案对基金的申购赎回规则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运作方式与开放日设置 - 对于私募证券基金,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封闭式、开放式等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需设置固定开放日,明确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且未经投资者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更改 。 - 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得小于1年,并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定期分红安排,同时不得接受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接受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时,要确保上层基金、资产管理产品到期日晚于本基金到期日. ### 开放频率与限制 - 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多每周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不得超过2天. - 若基金合同约定投向aa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至多每季度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不得超过5天. ### 临时开放日规定 - 私募证券基金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且**于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进行申购.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开放日前2个交易日通知全体投资者. ### 份额锁定期与赎回费用 - 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不少于3个月的份额锁定期或者与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对应的短期赎回费用安排,收取的赎回费用应当归属基金财产.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本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份额锁定期不得少于6个月. ### 信息披露与合规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基金合同等文件中准确披露申购赎回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在登记和备案过程中,监管机构会对基金的申购赎回规则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要求,防止管理人利用不合理的申购赎回规则损害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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