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本质上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实体,属于豁免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但特别之处在于,SPC可以在下设一个或多个独立投资组合(Segregated Portfolio,下称“SP”)。下设的SP为独立的基金但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同的SP之间以及SP与SPC之间的资产与负债相互隔离,某一SP的投资者或债权人对该SP财产主张权利只能追索到该特定SP的资产,SP之间的相对独立使得某一SP的资产不受另一SP的负债的影响。
SPC的股份通常分为管理股股份(management shares)与参与股股份(participating shares),投资者对SPC形式基金的投资方式通常是认购SPC下设某一SP的参与股股份,并成为SPC的参与股股东,参与股股东不享有普通公司股东的投票权,而仅享有分红权;而对SPC有管理、控制权力的股东通常在SPC设立时认购并持有管理股股份,该管理股股东对SPC的权限与公司股东的权限基本相同,主要是在股东权限内对SPC事务作出决策并行使投票权(包括董事的任免等),但与开曼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基金相比,管理股股东对SPC或任一SP的具体投资事宜不天然具有管理职权,SPC及SP运营的主要依据其章程、募集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SP的补充备忘录(Supplement/Appendix)以及委任的第三方服务方(如投资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投资顾问等)的协议。
二、开曼私募基金监管框架
开曼群岛的金融监管机构为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下称“CIMA”)。CIMA主要负责管理、监督开曼的货币与金融行业;私募基金合规方面主要受CIMA的监管,包括私募基金需按照《私募基金法》向CIMA进行注册登记、按期私募基金运营事宜向CIMA备案、答复CIMA不时的问询、保证审计、数据保护、反洗钱等方面的合规。
开曼群岛的税务监管机构为开曼税务信息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下称“TIA”),开曼群岛完全没有税收,无论是对个人、公司还是信托行业都不征任何税,但需要履行《经济实质法》(Economic Substance Law)、《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下称“FATCA”)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下称“AEOI”)规定的相关义务,AEOI的资讯标准为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称“CRS”)。私募基金作为设立于开曼群岛的金融机构,同样受到前述监管要求。
另外,私募基金作为开曼群岛实体存续,也受到开曼群岛总注册处(Cayman Islands General Registry)等常规监管机构的监管。
综上,上述机构共同构成了对开曼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开曼私募基金也在如下角度方面适用相应法律法规的监管:
请注意,以上条件可能因地区、政策变化等因素而有所调整。在进行相关操作前,建议仔细阅读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咨询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或法律服务机构,以确保合规性和业务的顺利进行。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营过程中,还需要持续满足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基金的合规运作和风险控制。
私募基金发行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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