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这些自律性规则从级别上看并不高,但在实操中是管理和规范私募基金的具体规则,具有非常强的实操性和指导意义。
以下是经整理的和私募基金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性规则:
3、私募基金的合规审查要点由于私募基金的非公开发行属性,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和国家金融秩序稳定,法律法规等对私募基金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法律从业者,不论是公务人员,还是执业律师,对于如何审视私募基金架构及其合法合规性都有章可循。
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私募基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越来越复杂,且国家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松紧度也随着金融形势的变化而异,所以对私募基金禁止性规定的理解也应该与时俱进,此处仅根据目前的相关要求做一梳理。
是否涉及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从事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业务,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资产;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民间借贷活动);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
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投向保理、融资租赁、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的业务的资产、股权或收益权等。这些都是与私募基金业务本质不相符的活动,在当前私募基金主张正本清源的背景下,均不属于基金备案的范畴,并是基金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行为。
二、进一步提高了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求
《2020版清单》规定,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仅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才需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而根据《2022版清单》,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无论新设同类型还是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需进行上述说明,并且中基协进一步要求申请机构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中基协亦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笔者认为,此处的修订意味着中基协将进一步提高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门槛,过往仅需要从商业合理性(目的、业务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证,而《2022版清单》则新增关注集团内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近些年,中基协在多起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案例中发现了“集团化运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群体的违法违规线索,体现为同一集团内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更有甚者通过集团内设置在全国各地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中基协本次提高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并重点关注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合规风控安排,也是有意对“集团化运作”的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原清单要求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第1大股东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但《2022版清单》中,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第1大股东(仅为第1大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新设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上述说明。笔者认为,此项删减只是基于“整合碎片化承诺函材料”之目的,其监管目的已经在其他条款中予以落实,所以并不代表中基协对“集团化运作”监管事项上放松要求。
股权私募基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