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运作:募集完成后,基金公司开始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进行投资运作,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收益情况。
后续管理与服务:基金运作期间,私募基金公司需要持续进行基金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工作,并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发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所有活动的合规性。同时,基金公司也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健运作。
此外,私募基金发行方式有多种,包括信托公司、券商(期货公司)资管通道、公募基金专户通道、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以及有限合伙模式等。具体选择哪种发行方式,需要根据基金的特点、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最后,私募基金公司的成功发行不仅取决于其投资策略和市场,还需要具备专业的团队、完善的制度、严格的合规意识和的服务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
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私募基金的过程涉及多个关键步骤,包括策划和规划、产品设置、准备发行文件、宣传和营销、投资者筛选和认购、基金备案、资金募集和托管、投资运作以及后续管理与服务。
一、常见开曼私募基金简介
(一)法律监管不同——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辨析
根据开曼投资基金监管法律的不同,开曼将投资基金区分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和私募基金(Private Fund),共同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为投资者是否具有主动赎回基金权益的权利,共同基金的投资者有权主动赎回基金份额,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不得主动赎回基金份额。
在法律监管上,共同基金主要受《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s Act)的监管,私募基金则主要受《私募基金法》的监管。在《私募基金法》生效以前,两者的监管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开曼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领域散落在各个零散法律和法规中,而共同基金相较私募基金而言,需要向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下称“CIMA”)注册、登记或申请牌照、满足持续合规要求;在《私募基金法》生效后,两者在监管要求上也逐步趋同,私募基金也需要向CIMA注册并满足持续合规要求。
在监管法律中,《共同基金法》明确定义了共同基金的权益(equity interest)可由投资者选择赎回或回购[1],而《私募基金法》明确定义了私募基金的权益(investment interest)不得被投资者选择赎回或回购[2]。基于前述差异,共同基金对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和估值性要求更高,私募基金则适用于流动性较低、需有一定持有期限的和长期价值的资产;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在实践中均可能设置一定的封闭期,但是封闭期结束后,私募基金权益的赎回仍由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或董事或其他决策机构决定,因此,业内通常将共同基金称为开放式基金(Open end Fund),将私募基金称为封闭式基金(Closed end Fund);为避免概念混淆,以下将仅援引开曼监管法律项下的名词“私募基金”概念。
(二)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在开曼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常见的组织形式包括豁免有限公司(exempted company)、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下称“有限合伙企业”或“ELP”)、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以及单位信托(unit trust)等;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和豁免有限公司下属类别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下称“SPC”)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1)豁免有限合伙ELP
ELP与境内的合伙企业类似,本身并无独立的法人资格,ELP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下称“GP”)对ELP有天然的管理职权并为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者对ELP形式基金的投资方式为认购ELP的有限合伙份额并成为ELP的有限合伙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对ELP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ELP运营的主要依据有限合伙协议以及GP的管理,开曼《豁免有限合伙法》(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Act)对有限合伙协议给予了极大的契约自由,但GP仍须遵守为ELP之利益而善意行事,这一义务不得通过合伙协议进行限制和修改。
(2)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
申请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条件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