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四)季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五)年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 基金的财务情况;
(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六)重大事项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首先,公司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是必不可少的,这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这些文件用于证明公司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其次,关于基金本身的信息也需要详细提供。例如,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这是基金设立和运作的基本法律文件,详细描述了基金的结构、运作方式、投资策略以及各方权利和义务等。此外,招募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也是必要的,它们分别用于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基金的基本情况和揭示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
再者,涉及投资者和管理人的相关信息也需要提供。例如,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和出资证明,以及管理人的身份证明、从业经历、资质证明等。这些文件有助于证明投资者的合法性和管理人的专业性。
此外,还需要提供基金运作的相关文件,如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和财务报告,以及基金托管的情况等。这些文件反映了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合规性。
最后,根据的监管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文件和资料。这些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建议在备案前仔细查阅的监管政策和文件。
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