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进行私募融资的阶段
风险投资/创投企业与PE基金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除了若干基金的确专门做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早期项目以外,绝大多数基金私募交易单笔门槛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私募交易基金之间的竞争则会比较激烈。因此,企业如果仅需要百万元人民币级别的融资,不建议花精力寻求基金的股权投资,而应该寻求个人借贷、个人天使投资、银行贷款、甚至是民间高息借款。
在上市之前的一轮私募股权融资,目的是帮助企业获得所需资本迅速发展企业,优化战略,扩大规模,增长利润,为日后的IPO进行充分的准备,并以充足的资本等待进入市场的较好时机,这样在上市的时候企业就会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公司股份,在出售相同股份的情况下,也就可以融到更多的资本用于后续的发展。在一个较优的私募基金的帮助下,企业在上市的时候的股价要远远高于没有私募融资的情况下的股价。这是一个企业和私募基金双赢的结果。
三、私募机构的选择
引进私募机构也是双向选择的过程。因为战略投资者提供给企业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与管理层紧密合作,帮助企业进行内部整合、促进治理结构的完善、抓住成长机遇、自主创新、推进上市进程,推动企业更快更好发展,并且企业也能借助PE投资者的品牌效应提升自身形象。因此,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慎重选择合适的私募机构。
对于希望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通常会选择国内本土PE。国内本土PE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1类是具有地方背景的股权投资公司,其优势在于地方资源和强大资金实力。
第二类是具有金融背景的股权投资机构,这是国内股权投资行业近几年异军突起的一股力量,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公司或部门。其优势包括品牌价值、公司平台资源支撑、研究团队对行业分析的支撑等,尤其是对资本市场对接能力较强,对整个发审机制、政策理解非常深刻,在国内股权投资行业中有很强的竞争力。2011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将券商直接投资业务纳入常规监管,并允许券商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有利于引导PE行业的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类是具有产业背景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一些产业集团成立的股权投资机构,这些机构凭借产业背景优势,通过投资实现相关的产业扩张。
第四类是独立的投资基金,即由相关人士组成合格管理团队发起设立,以募集民间资金为主的PE基金,这是近年来国内PE基金行业中发展很快的一股力量,这类基金的特点是市场化意识很强,机制相对灵活。
尽管这些自律性规则从级别上看并不高,但在实操中是管理和规范私募基金的具体规则,具有非常强的实操性和指导意义。
以下是经整理的和私募基金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性规则:
3、私募基金的合规审查要点由于私募基金的非公开发行属性,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和国家金融秩序稳定,法律法规等对私募基金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法律从业者,不论是公务人员,还是执业律师,对于如何审视私募基金架构及其合法合规性都有章可循。
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私募基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越来越复杂,且国家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松紧度也随着金融形势的变化而异,所以对私募基金禁止性规定的理解也应该与时俱进,此处仅根据目前的相关要求做一梳理。
是否涉及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从事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业务,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资产;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民间借贷活动);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
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投向保理、融资租赁、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的业务的资产、股权或收益权等。这些都是与私募基金业务本质不相符的活动,在当前私募基金主张正本清源的背景下,均不属于基金备案的范畴,并是基金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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