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投资者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关注以下要点:
关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shebao缴纳证明。如员工shebao由第三方机构代缴,关注代缴方是否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格。如跟投员工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工资。成立员工跟投平台进行跟投的,关注员工跟投平台实缴金额是否大于(含)100万元。
由于管理人员工是天然合格投资者,以往的基金中偶有通过这个机制来规避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事例。因此,这也是协会重点关注的要点。
首先,认定是管理人的员工须提供其劳动合同+shebao缴纳证明。
其次,管理人员工shebao如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务必要委托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格的。此外,如是AMBERS系统登记的高管,则需要上传管理人发放的6个月工资。
设立员工跟投平台的,建议该跟投平台实缴大于(含)100万。
关注投资者对基金的认缴金额是否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的,关注是否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文件。投资者在多只基金出资的,出资能力合并计算。
该要求一定上也可印证管理人是否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关注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基金。关注是否存在代缴、代付、代持行为。
如投资者无法为自己所购基金份额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文件,证明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则可能存在代持。
高管要求:
具有不少于2名三年以上资产配置工作经历的全职高管人员;
或者具有不少于2名五年以上境内外资产管理相关经验(如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合规风控或者资产管理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工作经历等)的全职高管人员。
3、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与其它类管理人转换
符合前述第2点所列要求的已登记私募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为资产配置类私募管理人,变更后存量基金仍可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开放申购或者增加募集规模,到期后应当清盘或者清算,可以续期。
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是否可以转换为证券类、股权类或者其他类管理人,目前还未发现相关规定及案例。
三、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募集要求
1、一般要求
与其他私募基金募集要求一样,私募基金也不允许通过等公开方式宣传,仅面向特定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并且投资者人数限定不超过200人。自然人投资私募基金需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其它要求
根据中基协的规定,申请备案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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