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团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作为一个注册私募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就是能保证私募基金产品的保壳能力注册一个私募公司需要什么条件-企业资质
私募基金产品保壳:
作为一个注册私募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就是能保证私募基金产品的保壳能力。在我们鑫威阳辰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的团队,能够为您提供的私募产品保壳服务。我们了解市场和行业的变化趋势,能够快速调整投资组合,以确保您的私募基金产品能够在市场波动中保持持续盈利的能力。
快速办理:
我们的优势之一就是快速办理注册私募公司的手续。我们深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时间就是金钱。因此,我们将为您提供的服务,以确保您能够尽快注册一个私募公司并开始您的投资业务。我们的团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把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帮助您避免繁琐的手续和不必要的延误。
服务范围:
我们的服务范围覆盖全国,无论您在哪个地区,我们都能为您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我们与各地的相关机构和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为您提供的支持。无论是注册私募公司的相关手续还是投资管理的咨询,我们都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我们的目标是成为您最可靠的合作伙伴,共同发展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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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
(一)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三)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管理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及运营规范性
(一)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内控体系:治理结构、组织结构、风险评估体系、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投资业务控制等应健全有效。
(三)人员配备:应具备至少2 名高管理人员;应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管理人员;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四)人员资格: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 名高管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资料保管:应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六)合同完备性(适用于2016.7.15 之后):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有关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基金合同(区分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基金),应包含有关必备条款。
(七)合规化运营: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特别是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三、募集行为合规性
(一)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机构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 万元,个人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 万元。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者人数合规性: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类型基金不得超过200 人。
(三)投资者风险评估: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应采取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2016 年7 月15 日后的募集行为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和收入证明。
(四)募集方式合规性: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网站、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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