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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的条件中介服务
发布时间:2024-05-08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的条件中介服务


二、基金的设立与托管

基金的设立工作,在实操中基本与基金募集并轨进行。可以一边准备基金募集各类材料,同时与基金注册地行政许可部门进行对接设立材料,两者同步进行。一旦合伙协议签署完成,即可启动设立事项。

据作者了解,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的私募基金注册流程都需要前置审批、核名、设立几个步骤。如需了解具体政策,可联系注册地金融局或行政服务部门进行咨询,此处不做赘述。

对于私募基金的托管问题,契约型基金原则上必须进行托管,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也必须进行托管。

对于上述情况以外的私募基金,在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或确认不托管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托管,同时在合伙协议/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解决机制。

三、基金的备案

按照要求,私募投资基金需在募集完毕的2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备案,基金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投资。所以,对于私募基金而言,产品备案是一个万万不可跨越的重要环节。

继2019年1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了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进一步完善并明确了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要求之后,2020年2月又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资料清单,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非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产品备案所需资料进行分类列表公布,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备案的必须文件资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前在备案过程中仅仅通过窗口指导和问题反馈形式,无法准确掌握备案要求的问题,提高了产品备案效率。

四、基金的常规运营管理

(一)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与不定期。

其中定期的信息披露包括季报、半年报、年报,以及报送给基金业协会的每季度的产品季度更新等;不定期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涉及的重大事项的披露、变更事项的披露以及涉及到投资者合法权益事项的及时披露,都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

自2021年2月9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私募基金各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各个平台报送信息的一致性。同时加强了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开信息的协同,健全了大数据监测手段。因此,从2021年二季度开始,私募基金相关的各类信息报送均应确保及时、准确,避免报送内容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信息不一致、与已报送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如有不一致或较大变动,应及时进行自查改正。

基金业协会自2020年2月开始,从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定向信息披露账号开始,到现阶段信息报送的新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对于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自律管理规则,体现出投资者保护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经历了过去金融风险高发的几年,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则是信息披露的透明化、信息的对称性加强。未来也一定会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公开、透明,促使私募基金行业良性发展,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的条件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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