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1296111
首页 > 新闻中心 > 私募基金备案产品设立资格认证任职
新闻中心
私募基金备案产品设立资格认证任职
发布时间:2024-05-30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私募基金备案产品设立资格认证任职

特殊风险揭示:在信托计划向委托人进行风险揭示时,信托计划还应向委托人、客观地揭示信托计划在基金层面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无法从基金退出或延期退出的风险、基金备案失败的风险、信托计划未能向基金及时缴付出资的违约风险,以及信托公司在基金的登记中将代为信托计划登记为基金的合伙人或股东并代持相应的基金份额等风险3。

股东穿透披露的要求:对于IPO企业的股东,除了“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之外,应查尽查、应穿尽穿。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中存在信托计划,在该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IPO上市或者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尽管可能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仍可能面临严格的穿透披露要求和人数合并计算的要求3。

实缴出资能力要求: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应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如信托计划为拟备案的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提交备案时该信托计划未募集完毕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计划在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再继续募集资金的,此类行为不符合基金备案要求3。



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设立一个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和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遵守协会的相关规定。
新闻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
站内搜索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8号楼14层1703
  • 电话:18401296111
  • 手机:18401296111
  • 传真:18401296111
  • 联系人:经理
  • 请卖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