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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流程更新与要求
发布时间:2024-06-06        浏览次数:13        返回列表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流程更新与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流程和要求在近年来经历了多次更新,特别是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相关规定有了更明确的规范。以下是基于最新证据的详细解答:

注销类型: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销主要分为“主动注销”、“依公告注销”和“协会注销”三类。

主动注销:

主动注销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持续展业意愿或工商设立主体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主动注销登记。

申请主动注销登记应首先完成所有在管私募基金的清算,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完成基金清算等事项。

所需材料:

注销所需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扫描件;变更申请单,需清晰说明机构不再从事私募业务,上传文件内指定的地方请务必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责任声明等。

注销后重新申请登记:

已注销登记的机构在正常情形下自注销申请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重新申请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guanfangwangzhan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新规影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强化了源头管理和负面清单制度。

新规中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并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其登记并予以公示。

其他注意事项:

中基协提示,如果12个月内无在管基金的管理人,应及时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流程和要求已经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各类管理人需严格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指引进行操作,以确保合规性和顺利完成注销流程。


核心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流程和要求在近年来经历了多次更新,特别是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相关规定有了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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