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安排: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监控、应对等方面的安排。 合规管理制度,证明公司有完善的合规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 办公场所和设施证明: 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证明公司具备稳定的经营场所。 办公设施和设备清单,展示公司的运营能力和条件。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如涉及特定业务或行业许可的,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或许可证。 如有外部合作或关联方,需提供相关合作协议或证明文件。 请注意,不同地区的监管机构可能对申请材料有特定的要求或格式
。因此,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建议仔细阅读相关监管政策和指南,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此外,与专业顾问或律师合作,也可以帮助确保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顺利通过审核。
就基金资产安全保管(safekeeping of fund assets)方面,《私募基金法》在原则上要求私募基金聘请托管机构,对基金托管财产履行保管职责,对于私募基金所提供的信息以及资金财产的所有权进行核实与记录;特别的,若私募基金的性质以及基金所持资产类型不适合、无法实际聘请托管机构保管时,经通知CIMA之后,私募基金也可不托管机构,但私募基金仍需要由
(1)行政管理人(administrator)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或(2)基金管理人或经营者(manager or operator)或与基金管理人有控制关系的其他方,履行财产的核实和记录职责。 就现金监控(cash monitoring)方面,《私募基金法》要求私募基金必须指派行政管理人、托管人、其他独立第三方、基金管理人或运营者
(1)监控私募基金的现金流,
(2)确保私募基金所有现金记入以私募基金名义开设的现金账户,(3)确保投资者向私募基金所支付的所有实缴出资确已收到。 就上述3项财产要求,《私募基金法》规定在CIMA有权在一定情况下要求独立第三方对私募基金资产进行估值、验证资产所有权或核查现金监控情况。 《私募基金法》还要求定期交易证券或持续持有证券的私募基金应当备存其交易及持有的证券的识别码纪录等证券的识别记录,并在CIMA要求时予以提供: (1)证券识别号码(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Identification Number);或
(2)一种广为采纳的化标准替代识别码;或
(3)一种发行人的地区识别码或法律实体识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