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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保壳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险资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私募基金保壳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险资


综上,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的扩募有严格限制,备案成功之后一般是不能扩募的。但是,在同时满足前面提到的5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认缴出资额,但不得超过备案认缴出资额的3倍。



(二)私募证券基金

《备案须知》三十一规定:“【开放要求和投资者赎回限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设置匹配的开放期,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

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认缴)。”



备案须知限制了利用临时开放日扩募的行为,但是,监管却没有禁止固定开放日的认/申购行为。



因此,如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计为开放式基金,设置固定开放日,仍然可以进行认/申购(认缴);如要设置临时开放日,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好临时开放的触发条件。



二、新老划断的规定



是不是所有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均需要依据《备案须知》十一条规定进行扩募?



(一)理论规定

实际上,《备案须知》还有一个新老划断的规定。



《备案须知》第五部分过渡期及其他安排:“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之前发布的自律规则及问答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本须知为准。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本须知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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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要求:

具有不少于2名三年以上资产配置工作经历的全职高管人员;

或者具有不少于2名五年以上境内外资产管理相关经验(如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合规风控或者资产管理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工作经历等)的全职高管人员。



3、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与其它类管理人转换



符合前述第2点所列要求的已登记私募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为资产配置类私募管理人,变更后存量基金仍可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开放申购或者增加募集规模,到期后应当清盘或者清算,可以续期。



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是否可以转换为证券类、股权类或者其他类管理人,目前还未发现相关规定及案例。



三、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募集要求



1、一般要求



与其他私募基金募集要求一样,私募基金也不允许通过等公开方式宣传,仅面向特定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并且投资者人数限定不超过200人。自然人投资私募基金需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其它要求



根据中基协的规定,申请备案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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